《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十三)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十三)
第十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基本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适用范围(熟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依照适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参照适用)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排除适用)
本条例自
3.事故的分级(大纲二、重点)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m |
重伤人数 n |
直接经济损失 c |
特别重大 |
m≥30 |
n≥100 |
c≥1亿元 |
重大 |
10≤m<30 |
50≤n<100 |
5000万≤c<1亿 |
较大 |
3≤m<10 |
10≤n<50 |
1000万≤c<5000万 |
一般 |
m<3 |
n<10 |
c<1000万元 |
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概括讲就是“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二、事故报告(按事故等级报告)
(一)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和程序
1.对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报告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单位负责人的报告规定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报告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5)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地方人民政府的报告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其所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向其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5.事故的补报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接报后或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的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接报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事故调查的规定(熟悉)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权限(一般规定,即分级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特殊规定
(1)提级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升级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跨区域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的规定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多选)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事故调查组人员素质要求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①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5)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
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事故处理(了解)
1.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事故批复及其执行
批复:
对于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批复的执行: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责任(略)
1.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2.处罚规定
(1)行政处罚
设定了资格罚、财产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三种形式。
①资格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提供虚假证明给事故发生单位的中介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②财产罚
规定对事故单位的最高罚款可达500万元;对事故单位的责任人最高罚款是其上一年的年收入。
③治安管理处罚
主要针对阻扰事故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2)刑事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刑法》中设定的罪名:
“瞒报、谎报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妨碍公务罪”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余处罚规定略):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包括:(多选)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