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二章辅导(三)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二章辅导(三)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举例)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6个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专款专用)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多选)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
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比美国)
思考题:
下述( )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A.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见教材P42~43。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服务(多选/单选)
1.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均为高危行业),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同上。
3.其他行业在3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思考题
下述4个企业,( )的做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A.A企业从事机械加工,员工332人,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B企业从事建筑施工,员工298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C.C企业是一个甲醇转运站,员工52人,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D.D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员工22人,配备了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安全生产法》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参见教材P45。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详见
思考题
下述(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
B.建筑施工单位
C.非煤矿山
D.员工300人以上的铸造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目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最多、危害最大的是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参见教材P45。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两个法律文件前者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后者规定的范围比较窄。
事实上,随着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工种和技术要求的不断变化,原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已经不适应形势需要,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004年国家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单选、多选)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其他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多选)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