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和《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苏安办〔2008〕2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事故隐患申报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三、企业建立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报告自身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向区安监局申报,由区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由省辖市安监局监督企业整改;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企业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区安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