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113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114条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容器。
6.医用氧舱。
第115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
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16条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千、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117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档案卡(见附件四)。
2.第3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3.第63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118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输使用登记续。
第119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手热能千程序。
第120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第121条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第122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
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为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23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第124条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进是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生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讲
单位或具务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擀证明文件等
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的重大具备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矫形、控补,和符合本规程第三者条规定的以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提指发言烃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
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25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第126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巾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浓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穷人
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第127条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桥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
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128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输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
第六章 定 期 检 验
第129条
压力容器寂期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取得省级或国家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经资格鉴寂考核合格并接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与授权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及检验人员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就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
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善和办理注册
登记。
第132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宣期在线检查,每年到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桥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 安全善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 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以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面三刀次内餐部检验期间内,到少进行一次
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善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
第133条
投用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要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怀况之一的压力容器,风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扫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
/L时)。
4、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两面三刀年的。
6、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
7、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
8、搪玻璃设备。
9、球形储罐(使用σ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开罐检验)。
10、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包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
11、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
第134条 安全善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内外部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处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其检验周期可处长,但不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1mm/年(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热喷涂金属(铝粉或不锈钢粉(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衬里完好的,检验周期可处长,但淡超过12年。
3、装有角媒的瓜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协商确定,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风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又红又专强度较核合格的。
3、需要更换衬里的(重瘭更换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面三刀年后重新复用的。
5、使用单位从外单位拆来新安装的或本单位内部移装的。
6、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有怀疑的。
第136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耐压(气密性)试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中耐压试验的有关规定餐具,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液压试验完毕后,其试验用液体的鼾,以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应在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2、盛装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气压或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和转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第137条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寂期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1、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1)运行记录包括使用频率和工况、有无异常情况发生等);
(2)日蒸发率变化情况,外壳体有无结霜、昌直等情况发生。
2、外部检验及外壳体结构检查和腐蚀情况检验。
3、压力表、安全阀、液面计、内胆爆破片装置的检验与校验。
4、管路系统和阀六的检验。
5、必要时,利用合适的介质进行内胆气压试验。
第138条
设计图样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
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征行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决,报迫不及待单位上级主管部六审批响彻云
霄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推迟或免除。对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或不能按
期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均应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就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139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使用单位因生产急需,确需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定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或设备更新时,应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事先应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申请时应说明原因,同时应递交该设备的检验报告。
2、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采用国家安全评定彩国家安全监察机构逐项批准的方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与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评定签订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合同。
3、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因,以及缺陷的发展预测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对安全使用的影响。包括:使用条件、监控使用措施和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一个检验周期。
4、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安全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继续使用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定的报告和结论,须经
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和法人代表批准,主送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同时报送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国家及省、市安全监察机构。
5、使用单位持评定报告和结论提出监控使用措施和限定使用条件,按规定到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监控使用手续。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140条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制造爆破片装置的单位必
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制造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
构批准。
第141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划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第142条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瀑破片装置,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采用组合结构时,应符合GB150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第143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44条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145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能力和安全泄放量的计算,见附件五。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第146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Pw,即:
Pz≤P Pt>Pw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147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应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第148条
因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PB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PW的1.05倍,即:
PB≤P PBmin≥1.05Pw
第149条
设计压力容器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选用安全阀、爆破片的依据,就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第150条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第151条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产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第152条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平共处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
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合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
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
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153条
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第154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未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
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爆破片装置应进行定期更换,对超过最大设计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
更换(制造单位明确可延长使用寿命的除外)。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使用单位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
第155条
安全阀的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技术人员、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校验人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本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
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标准并持证上岗,校验工作应有详细记录。校验合格后,校验单位应出具校验报告书并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第156条
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现场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