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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专业的角度再谈“11.22”事故
[ 2013-11-26 23:57:00 | By: 海波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写的已经非常清楚,描述的非常清晰,共计80条,我们实际能落实几条,这是一个未知数?

我们再看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安监总管一[2006]161号《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和输油气管道占压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可以说三令五申,我们又能够,实际上又能够落实几条,这也是一个未知数?

我们的原油泄漏,需要什么样的一个应急预案,我们的检测手段有多少,我们的施工人员应该配置那些检测仪器,填写怎么样一个抢险确认表,怎么样的一个标准的工作票。这些对于大企业来说,不是未知数,而是,麻痹大意,技术管理层的“大意失荆州”。我们的安全生产重视度就应该从这里体现,从这里抓起,从这里找原因……..

有论坛说:在安全问题上,宁可骂娘,也不要流血!所以,全面检查全国的油气管道不是不能操作的事情,也应该是必须做的事情。城市需要在地下流动的油、气、电、水,都应该是安全的,而且是可控的,领导必须重视起来这很重要。安全是要出钱的,没有领导的重视是不行的。

有论坛说:输油管道,使用的钢管很可能是次品,就是强度不够,屈服度不够的等次品。 加上焊接过程过于草率,导致高硫油泄漏到城市下水管网,热力管道导致了轰爆的结果。和这条管网的布局不合理也有关系,但是我想和他们焊接不合格和钢管的质量低劣有很大关系

有报道: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油气管道事故率平均为3/1000公里/年,远高于美国的0.5/1000公里/年和欧洲的0.25/1000公里/年。频发的事故和统计数字,无一不在加剧市民们的担心。

有报道:“鸡屎拉在我家后院,鸡蛋却下在别人家里”——这是台湾早期“邻避运动”的口号。换个角度来看,要想让民众接受令人不快的化工厂、通信基站、垃圾场等“鸡屎”,最有效的办法是为其提供利益“鸡蛋”作为补偿。

以日本为例,如果一家化工厂希望进入一座城市,为了获得当地居民的同意,其通常会为当地居民提供一篮子鸡蛋作为补偿,包括雇用当地居民当工人,提供就业机会;捐建体育馆或剧场等文化设施,供当地居民使用;免费为当地修建高规格公路、城际铁路;为当地居民组织公益活动乃至给周边的居民发放生活健康补助金。

由此可见,要想让当地民众普遍接纳一个新化工项目,就应该让民众感受到这个项目的到来能够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切实的好处,而不仅仅只是能为政府提高GDP、增创税收。

从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爆燃事故调查组会议上获悉,截至257时,事故造成55人死亡、9人失踪。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截至当日16时,青岛原油泄漏爆燃事故现住院伤员145人,其中危重10人(8人仍未脱离危险期),重症32人,轻症103人。

目前初步查明,事故基本原因是输油管线漏油进入市政管网导致起火。青岛市政府副秘书长郭继山在新闻发布会上承认,事发地地下管线拥挤。事故发生后,很多市民发现离自家门口不远的地方,输油管线与市政管线交错,一根管线爆燃,周边其他管线都会受到影响。这就是说,事发地的输油管线与市政管网埋设,确实存在不合理、不科学问题。

相较于地面设施,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更具专业性,检修维护难度更大,因而更应强调规划设计的科学合理,审批把关不能有丝毫马虎。像输油管线与市政管网交错的隐患,如果不能在规划、审批环节就予以排除,一旦成为事实,必然后患无穷。

杨栋梁局长说:为什么会发生泄漏?泄漏的原因是什么?直接原因是什么?管理上的原因又是什么?为什么泄漏的原油会进入市政排水涵道?是规划的问题还是设计的问题?是技术上的问题还是管理上的问题?是企业的问题还是政府的问题?都必须要查清楚。为什么泄漏以后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为什么不警戒?为什么不封路?为什么不疏散群众?为什么不通知群众?为什么引起爆炸?爆炸的直接原因是什么?这都要查明原因。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3-11-26

 

 

相关资料:

《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和输油气管道占压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油气管道发展迅速,目前已建成长输管线约3.7万公里,油田内集输管线约10万公里,管道运输已成为油气生产和运输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却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涉及油气管道的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影响较大的有:2004106日陕京线靖边出站189#桩处,当地施工队进行挖土作业将管线损坏,发生天然气泄漏,造成管线停气28.5小时,直接危及到向北京市供气;今年120日,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仁寿县富加输气站输气管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油气管道发生事故往往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尼日利亚就曾多次发生导致十人甚至百人死亡的事故,最为严重的是19981018日由于火灾导致的输油管爆炸,造成1000多人死亡。

2003年以来,为应对严峻的输油气管道安全形势,强化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由公安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加,成立了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连续4年组织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2006年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公治[2006]52号)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等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督促整改。为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充分认识输油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监管工作对保障能源的正常供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抓好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和管道保护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强化对输油气管道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帐、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切实提高输油气管道的本质安全度。

三、加大清理管道占压工作督促整改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管道保护联席会议的领导下,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针对性强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章建(构)筑物,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清除。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区分轻重缓急,对危险程度较大的占压,如直接占压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店等)、居民楼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建(构)筑设施,要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并报请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加强监控,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四、要努力防止输油气管道发生新的占压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避免在规划和项目审批时造成新的占压问题;对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报告的新发生占压情况,要及时协调,请有关部门和企业予以制止和清理;要督促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及时将输油气管道实测图提供给有关建设规划部门,便于规划部门合理规划用地,创造良好的合作氛围。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高防范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各油气田及管道企业加大安全技术设施的投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标志、警示标识的设置,对投产时间长、占压情况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管线要加强检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要制定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控制。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加强对管道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管道沿线群众保护管道安全的责任意识,提高维护输油气管道的安全自觉性。

     二○○六年八月七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1/08/02
【实施日期】2001/08/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国务院令第313
【题注】(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水工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

  (四)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气)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

  (五)管道标志、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第四条 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盗窃、哄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义务。对于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阻挠、干预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管道企业对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第十二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管道企业对其使用的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穿越河流的管道设施,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

  在依照前款确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业。

  第三章 管道设施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者计划报送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规划或者计划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送当地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有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解决。后建、

  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管道设施改线、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后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修筑堤坝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设施的安全;需要在管道设施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设施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防洪标准、通航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二)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管道企业职工与他人相互勾结,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管道设施保护职责,致使本地区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一)包庇、纵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

  (二)向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依法对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312日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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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9-30 10:28:31 | By: 原创(游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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