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的原则要求
1、劳动防护用品选型必须依据国家最新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4、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
第五条管理职责
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制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审核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价格,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及时支付,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验收、保管及发放,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安全环保部。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物资配送中心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和发放。
第六条 管理内容
一、采购
1、物资供应公司应根据国家、省、市及中铝公司等上级部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以及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的需求计划,按照财务部确定的采购价格及时组织采购。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3、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达不到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验收
1、物资配送中心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采购标准和要求进行进厂前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对验收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全部退回厂家。
2、 各单位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使用前把关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权不予接收有权退回。
三、发放
1、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附后。
2、 各单位必须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并有专人填写、保管。
3、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需变更时,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环保部批准。
4、 身兼几个工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供给其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用或借用,但不得重复发放。
5、 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由用人单位参考同工种职工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时由原用人单位收回。
6、 外来代培、实习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由委培单位自备,如需公司代发,按价付款供应。
7、 经上级部门批准着各类标志服的各类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发放工作服。确因工作需要,另发工作服的,应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8、 各单位需领取公用(备用)劳动防护用品,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签字,由生产部批准,方可领取。
9、 单位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面检验型号及质量,过后不予调换。
10、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职工变卖,给予职工所在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价格五倍的罚款。
四、使用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3、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应经过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4、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等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五、更换和报废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和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
2、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以及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六、监督检查
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公司工会、财务部,不定期对采购、发放、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于未履行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职工违纪处罚规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考核办法》、《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安环师:http://www.esafety.cn/blog/wll/34024/index.html 201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