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山东淄博周村区法院判处该区安监局2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淄博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这个判决对所有县级以下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带来了极大震动,很多人感到渺茫,感到委屈,更感到寒心,现在他们如何最关心就是避免玩忽职守罪。 作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作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在现实中,县级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很少,平均每人都要监管几百个生产经营单位,一年365天,每天都在企业也监察检查不完,如果没有监管到的企业发生事故,按照淄博司法机关的说法,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作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可能是全能专家,他们不可能精通各方面的技术,因而在监察检查中,也不可能将所有事故隐患全部排查出来,如果发生事故,按照淄博司法机关的认定,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应该构成玩忽职守罪。 我们不禁要问一下,基层监管人员是不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放任不管、听之任之,是不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存在不存在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行为?基层监管人员是不是全部成了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全能专家?显然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以从国务院安委会每年的公报中看出,由于各层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兢兢业业的工作,用了短短10年时间,全国安全生产死亡人数已降到8万人左右,降幅之大创造了一个奇迹,这个奇迹应该归功于广大的基层安全监管人员,也是由一群普普通通的人组成的基层安全监管队伍。 正因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是普通人,他们也有荣誉感,也不想受委屈,更不想流血流汗还要流泪。所以,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都想向司法机关的各位领导讨教,就基层这点安全监管人员、现有的技术水平、当前的公民安全生产意识,他们怎样做才能避免玩忽职守罪? (李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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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执法“要敢于说话、敢于碰硬、敢于执法,绝不能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对隐患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不以为然。”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就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工作精神和态度。时下,个别安全监管人员讲究“好人主义”,安全检查走过场,不深入现场,不下基层,只听汇报。文件一发,会议一开,执法报告一写,就一走了之。更有甚者,随便找几个安全小问题,下张整改单子,就算应付了事。这样的安全检查只能说是流于形式。更别说后期的安全隐患整改监督落实了。直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才悔之晚矣。因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须要统一思想认识,只有最大限度地查处隐患,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我们自身安全。这是对国家负责,也是对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