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发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用,调动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安全职责,提升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专职和兼职安全员。
3、制定原则
3.1 岗位职责与津贴对等的原则;
3.2 津贴发放及时、适度、公平的原则。
4、任职资格
4.1 专职安全员
4.1.1 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安全工作经历;
4.1.2 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1.3 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1.4 熟悉公司生产流程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要求;
4.1.5 熟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技术标准;
4.1.6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强,处理问题清楚、果断。及时,原则性强。
4.2兼职安全员
4.2.1 来公司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
4.2.2 安全管理培训合格;
4.2.3 热爱安全管理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2.4 熟悉本工序岗位特点,了解并掌握本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5、安全员聘任程序
5.1 安全员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根据安全员任职资格进行提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安全环保部;
5.2 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申报的安全员进行资格审查,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5.3 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最终审批。
6、考核
6.1 专职安全员的考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6.2 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的考评,由所在单位和安全环保部门分别负责,各占考评权限的30%和70%;
6.3 考评工作依据专兼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考核细则进行6.4 考评结果只与安全员的岗位津贴挂钩,不影响其月度绩效考核;
6.5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89-75为良,74-60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的全额发放津贴,考核为良的发放津贴的70%,考核为合格的发放津贴的40%,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津贴。(以上几种情况分列表格)
7、校定程序及时间
7.1 各部门在每月30日(遇休顺延)将部门兼职安全员考核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7.2 安全环保部在每月5日前将专兼职安全员考评意见报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7.3 岗位津贴按月度校定并与工资同时发放。
8、津贴标准
8.1 专职安全员津贴发放标准300元/人、月;
8.2 兼职安全员津贴发放标准150元/人、月。
9、岗位设置
9.1 设置4名公司级、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安全环保部设2名公司级专职安全员,合金厂设一名专职安全员,粉末厂一名专职安全员;
9.2 部门和工序设置13名兼职安全员:合金厂6名、粉末厂3人、机械动力部1名、质检中心1名、技术中心1名、交通安全员(所有车辆和叉车安全)1名和精密中心1名。
10、罚则
10.1 不履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责任心不强,发现隐患和违章行为不能及时上报和制止者,扣发当月津贴;
10.2 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再享受津贴待遇,并取消专兼职安全员资格;
10.3 本责任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公司级专职安全员,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个人的岗位津贴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11、附则
11.1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11.2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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