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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 2015-2-1 9:08:00
1、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保卫科共同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报分管领导签字后备查,不履行上述职责者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不得同时进矿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把关。
3、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通知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并负责监护至副井口,直到入井时与运输队办理交接手续,由供应科存档。运输队负责安排诚实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井筒及轨道大巷、东轨上山监护运送,在爆炸材料库栅栏门口与供应科库管员办理交接手续,检查发现不按制度执行,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长时间滞留,凡滞留超过3小时不能下井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5、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输队运送爆炸材料前必须通知副井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责任人处罚200元。
6、爆炸材料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物,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当事人处罚500元。
7、爆炸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装卸人员处罚500元。
8、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9、运送爆炸材料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m,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绞车司机处罚200元。
10、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炸药运送必须用专用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3000元,责任人每人处罚200元。
9、爆炸材料下到副井底出罐笼时,应先清理出车道上的一切车辆和其它障碍物,严禁爆炸材料专用车之间或与其它物品冲击、碰撞,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0、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11、井下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距离不得小于5m。
12、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13、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14、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2、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不得同时进矿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把关。
3、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通知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并负责监护至副井口,直到入井时与运输队办理交接手续,由供应科存档。运输队负责安排诚实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井筒及轨道大巷、东轨上山监护运送,在爆炸材料库栅栏门口与供应科库管员办理交接手续,检查发现不按制度执行,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4、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长时间滞留,凡滞留超过3小时不能下井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5、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输队运送爆炸材料前必须通知副井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责任人处罚200元。
6、爆炸材料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物,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当事人处罚500元。
7、爆炸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装卸人员处罚500元。
8、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
9、运送爆炸材料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m,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绞车司机处罚200元。
10、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炸药运送必须用专用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3000元,责任人每人处罚200元。
9、爆炸材料下到副井底出罐笼时,应先清理出车道上的一切车辆和其它障碍物,严禁爆炸材料专用车之间或与其它物品冲击、碰撞,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10、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11、井下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距离不得小于5m。
12、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13、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14、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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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材料的装卸地点必须与建筑物、仓库和人员集中的地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必须有专用轨道、防雨棚和装卸台。同一地点严禁炸药和雷管同时装卸和堆放。
2、爆材炸料装卸时,必须有保卫科和安监处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药库负责人及物管科有关人员必须根据料单对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包装质量进行验收、核对,确认完全相符后,才可装卸。装卸结束后,应立即下井不得停留,及时运送到爆炸材料库。
3、装卸和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熟悉火工品的性能,运送火药要用带橡胶衬垫的专用木质车箱。装卸时要轻装轻放,严禁撞击,包装箱及捆扎绳应原封送到药库,任何人不准拆开包装箱和捆扎绳。严禁装车高度超过车箱边缘。
4、为防止副井进车侧电机车抵车时严重撞击爆炸材料专用车,允许爆炸材料专用车从副井上口出车侧入罐,但须事先通知井口上、下把勾工和绞车司机。罐笼的升降速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爆炸材料。
5、参与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314条的规定。跟车人员乘坐运送爆炸材料专用车时,必须坐在尾车内,必须在车停稳时上下。
6、装运爆炸材料的专用车,卸车后应立即打上井,并放在专用轨道和防雨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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