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①库房周围40 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②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
③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 层爆炸材料箱。
④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⑤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⑥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⑦对使用年限在2 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a.炸药不得超过3 吨,雷管不得超过1 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 天的需要量。
b.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 ℃,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c.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 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 米。
d.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⑧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b.炸药不得超过3 吨,雷管不得超过1 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 米以外的地点。
c.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d.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⑨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 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 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 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 千克。
(2)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①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②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③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a.不得超过该矿井3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 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
b.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c.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 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 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 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 天的需要量。
④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 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 米。
b.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 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 千克。
c.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 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d.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 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e.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f.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⑤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 箱。
b.炸药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c.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 箱。
d.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e.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⑥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 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须清点库存,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
⑧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火药发放台账和库存台账;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⑨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 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⑩火药发放必须按照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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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教育广大职工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二、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必须设专人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制,不准个人单独存放或转借他人、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单独存放。
三、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否则不许进行井下作业,井口把罐工必须严格把关,如实查验、登记物品使用情况,爆破员因工作调动或不干、应交回作业证。
四、各使用爆炸物品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使用、清退、登记制度,领取必须经主管部门签字,使用后由当班安全员、班长、井口把罐工、保卫、仓库管理员三方签字,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凡当日剩余物品一律上缴仓库,登记保存。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私自挪用或转借他人。
六、使用单位(各队、班组)在作业时,因玩忽职守造成爆炸物品丢失或发生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七、各使用单位负责人,因忽视安全管理,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或发生重大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爆炸物品及器材的管理,实行专人专职,分开单独存放,保持保管员二十四小时值班,不得有空岗、脱岗现象。建立健全严格的领用手续,做到账明物清,凡因工作上玩忽职守造成物品器材丢失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九、保卫人员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加强对仓库的治安保卫工作,不得发生被盗、丢失事件,监督、检查物品的使用情况,切实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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