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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压容器的安全使用 | 2015-1-11 8:51:00
1、受压容器应由专职或指定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操作。
2、各种受压容器不准超压使用。
3、受压容器和管道受压时,严禁撞击和烧焊。
4、受压容器的安全阀,须铅封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准随便拆除。
5、根据受压容器的大小,装置合理的压力表,压力表与安全阀必须经常保持灵敏有效,如有失灵现象,应立即修理或调换。
6、受压容器在使用时,专职工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时必须请组长或专人看管。
7、各种气瓶存放或使用必须距离明火
8、氧气瓶防止油腻沾污,不准与可燃气瓶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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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置的受压容器必须是国家安监部门批准的制造厂生产的合格品。并有质量检查合格证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容器设计基本参数和技术资料.强度计算书等。
2.工厂使用的受压容器一律由设备部负责造册,并填写“压力容器登记卡”上报市安监局编号纳入受压容器管理。
3.压力容器应按实际要求分别装设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表、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并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4.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校验工作应交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校验,校验后铅封。
5.受压容器的使用必须保证不超压、不超温、不超装;以确保安全。使用时发现事故隐患要有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6.受压容器应实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一般采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或延长检验周期。
7.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和紧固工作,对进行容器内部检验与动火检修工作时必须打开全部人孔和盖板进行通风换气;属于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应清洗内壁,排除可燃物,经检测易燃易爆浓度达到标定值以下后,方可动火检修。
8.属下例情况之一者,应在使用前作内部检验,必要时全面检验。
(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需要恢复使用:
(2)由外单位拆卸、调入、安装使用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4)更换容器衬里的。
9.容器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不能及时采取措施,使用单位和安全员有权越级上报。
10.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时,应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分析。
11.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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