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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质化验制度 | 2014-5-12 8:46:00
1.为认真贯彻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锅炉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发证的水质化验员。
2.锅炉结构,型号的不同选用相适应的水处理方法。并及时进行化验和处理,以确保锅炉水质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要求化验时间和项目如下。
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原水硬度,碱度,PH值,悬浮物的化验。有条件的单位应做水质全分析。
2 )当采用炉外化学处理时,每四小时至少进行一次给水,(软水)的硬度和PH值。炉水的总碱度和溶解固形物(或Cf)等数据的化验。对于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锅炉,在水处理设备运行工况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化验时间,但每班不少于一次。
3 )采用炉内加药处理时,给水和炉水的有关指标每天至少化验一次。
4 )发量大于2T/H的锅炉,给水应进行除氧.对于供汽轮机用汽的锅炉,给水溶解氧应小于等于0.05mg/;若采用化学除氧,则应监测炉水的亚硫酸根含量。
3.锅炉水质应符合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锅炉及水处理方法,把水质标准中的相应要求列出来。
4.及时、正确、清晰、完整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并将记录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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