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施工组织
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2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作业证。
3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管理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4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5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气检修等分别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6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7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1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2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3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4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5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
3)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欧姆。
6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1)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2)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3)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原劳动部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节 拆除工程
1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对拟拆除的建筑物内水、电、汽设施与系统断开:对存有毒害物料的管道、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5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方法,并及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石棉瓦屋顶拆除时,必须系安全带,铺设并固定跳板。
第五节 爆破工程
1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制定爆破方案。经武装部、保卫、防火等有关部门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
4)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撤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 检修组织与管理
1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4抓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测分析,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
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按《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1根据“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要求,生产单位要对检修的设备管道进行工艺安全处理。
2检修单位与生产单位共同对工艺安全处理等情况检查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不经生产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3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6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7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8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9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化工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品或紧急停车的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1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起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非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2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使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3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5在多人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6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烟道、管路、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执行化工行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盲板抽堵作业
1盲板抽堵作业要按照化工行业《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定》执行。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2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或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3要指定专人负责盲板抽堵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4盲板抽堵必须核准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的盲板抽堵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而发生事故。
5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清理现场。
4)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2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3投料开车前,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部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
4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2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7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项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8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9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1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按照《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各种吊装作业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吊装方案应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起重吊装工作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80条 不得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2)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1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经行线路。
3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拦、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每平方米5000公斤以上,以及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2动土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3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化工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5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进行,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审核手续不全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7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8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9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10在坑、沟内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11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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