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冲压作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切实做好机械冲压设备安全管理,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安全。按照《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8176-1997)等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所有冲压作业生产企业。
(三)冲压作业企业除应遵守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二、作业场所要求
冲压车间的温度、通风、照度、振动和噪声等应符合劳动卫生要求。
(一)温度:冬季不低于15℃,夏季不高于32℃;
(二)通风:室内工作地点须有良好的空气循环;
(三)照度:车间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照明,按《视觉工效学原则--室内工作系统照明》(GB/T13379-1992)规定,其照度范围为200~500lx。
(四)噪声:车间内的压力机、剪板机等,空运转时的噪声值不得超过85dB。
三、生产设备要求
(一)冷冲压选用的安全压力机应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两项:
1、液压机或装有摩擦离合器的压力机;
2、装有双手安全装置;
3、装有传感器或安全装置或可移式隔栏;
4、装有联锁或安全罩。
(二)根据《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要求》(JB3350-93),冲压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安全设施:
1、冲压设备上应有铭牌、各种操作指示、安全与警告性指示。
2、电源接线应规范,设备的电缆不应有损伤,防止老化;
3、冲压设备上的配电箱门锁应带钥匙,开门自动切断电源;
4、单次、连续、脚踏冲压等操作的转换应采用带钥匙锁定的转换开关;
5、冲压设备单次行程操作时,不得出现连续冲压行程;
6、对选用连续行程操作时,应在操作过程中设有预控动作环节;
7、冲压设备上必须有紧急停止按钮,并应能自锁;
8、脚踏操作与手操作间应具有连锁控制;
9、对露于机身外和机身顶部的传动齿轮、皮带轮、飞轮、杠杆等传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
10、脚踏操作装置采用脚踏板式,以脚踏进行电气开关控制,并能自动复位;
11、脚踏板的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踏板应防滑;
12、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应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取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专用工具等冲压作业安全措施。
(三)定期对电气系统的三项试验(保护接地、绝缘、耐压试验),进行测试,并有测试报告。
(四)每台冲压设备都应取得《冲压设备安全准用证》,并在有效期内。
四、安全生产管理及有关制度要求
(一)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有检查记录;
(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有检查记录;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冲压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五)制订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
(六)制定冲压设备管理和设备维修制度;
(七)制订作业、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并有检查、考核记录;
(八)建立企业事故档案和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九)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企业从业人员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根据《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8176-1997),企业必须设置冲压车间安全检查机构:配备至少1人以上兼职安全检查员,压力机操作人数在50~300人之间的车间应设专职安全检查员1名,300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安全检查员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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