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1.1应建立完整的民爆物品试验与销毁记录,每次试验与销毁均应清点民爆物品的数量,帐物应一致,并由参与试验或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1.2起爆器材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试验场和销毁场;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工业炸药性能试验场,并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销毁场。试验场或销毁场的设置应满足GB 50089的要求。
1.3试验或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试验人员或销毁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4进行试验或用爆炸法、烧毁法进行销毁时,引爆或点火前应发出音响警告信号;在销毁场以外销毁时,应按规定在销毁场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员,严格控制所有可能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和车辆。
1.5起爆器的手柄或钥匙应始终由指定的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员应亲自接通放炮线和启动起爆器,严禁其他人员进行上述作业。
1.6试验或销毁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和清理现场、熄灭余烬,确认无残留爆炸物后方可离开场地。
2性能试验
2.1民爆物品性能试验场的设置应符合GB 50089的有关规定。当周围环境允许一次最大试验药量大于2 kg时,应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2.2样品准备间的工业雷管与工业炸药应分开放置。只有在准备工作全部完毕后、放炮员撤离试验场地前,方可将工业雷管插入药卷中。
2.3采用工业电雷管起爆时,通电线路应设置双重开关,第一道开关合闸时应发出音响报警信号。
2.4试验完毕后剩余的民爆物品应按企业相关规定处理。
3销毁
3.1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销毁制度,制定具体的销毁安全规程。销毁过程应在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3.2销毁场内不应设置待销毁的民爆物品储存库,允许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
3.3销毁方法应根据民爆物品的特点采用炸毁法、烧毁法、溶解法或化学分解法。新研制的民爆物品销毁方法应由研制单位经试验后提出,由企业安全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3.4采用炸毁法销毁民爆物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被销毁的民爆物品应放置在销毁坑中进行,当销毁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在销毁坑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土堤;
b)一次销毁药量(不包括工业雷管)不宜超过2kg,周围环境允许且已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允许适当扩大销毁药量;
c)应采用工业电雷管和导爆管雷管在安全距离外起爆。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有电磁波干扰源的附近,其杂散电流不应大于30mA。
d)销毁工业雷管时,允许在工业雷管上面放置适量的单质炸药,每次销毁的工业雷管和单质炸药的总质量不应超过1kg;基础雷管应整齐地装入纸盒内进行销毁操作;零散工业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应在安全防护下将脚线或导爆管剪下,装入纸盒内进行销毁操作。
e)每次起爆后应停留10 min以上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未爆炸或怀疑爆炸不完全时,应停留30 min后人员方可进入现场处理。
3.5采用烧毁法销毁民爆物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禁止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混合烧毁,烧毁前应进行彻底检查,严防起爆药或装有起爆药的制品等混入被烧毁物中;
b)铺设烧毁物的方向应与当时的风向平行,点火点应设在下风向烧毁物的端头;
c)烧毁工业炸药前应将工业炸药在地面上铺成厚度不超过3 cm、宽度为20 cm~30 cm的带状长条,条距不应低于3m。硝酸铵类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200 kg;梯恩梯、黑索今、太安等单质炸药一次最大烧毁量不应超过100 kg。严禁成箱成堆烧毁,结块的工业炸药应用木锤轻轻打碎后再进行烧毁。
d)烧毁纸壳工业雷管药柱(不含起爆药)时,应将其铺成厚度为200px~250px、宽度为1250px~1500px的带状长条,条距不应低于3m。每条药柱质量不应超过10kg,每次烧毁应不超过两条,允许均匀掺入少量废黑索今同时烧毁。
e)烧毁导爆索时,应将索团松开铺成厚度不超过250px,宽度不超过1m的条状,条距不应低于3m。导爆索不应成团或堆积在一起,不应混入工业炸药。每条药柱质量应不超过10kg,每次烧毁应不超过两条。
f)烧毁太乳炸药时应单片平铺在地面上,片与片之间的间距为12.5px~25px,严禁叠加,每次烧毁药量不应超过10kg。
g)烧毁法的引火材料可用蜡纸、木材等,应在点火点铺1m~2m长的引火物,烧毁时应先点燃引火物,不应直接点燃待销毁的民爆物品。
h)在同一地点分多次烧毁民爆物品时,每次烧毁后应待烧毁场地地面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再次进行烧毁。
i)应待烧毁场地地面冷却后再彻底清理烧毁场地,清理动作应轻、稳。当发现有未烧毁的民爆物品时应立即组织就地烧毁。
j)操作人员点火后应立即离开烧毁点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安全距离视销毁药量和品种确定)。
3.6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爆物品时,应使民爆物品全部溶解后,滤出其中的不溶物另行处理。
3.7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爆物品时,应使药剂和溶剂充分混合并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3.8销毁起爆药时宜采用化学分解法。用硫化钠销毁二硝基重氮酚宜在橡胶桶内进行,硫化钠溶液浓度宜控制在4%~10%范围内。销毁时首先应使二硝基重氮酚在水中充分分散,然后缓慢地加入硫化钠溶液,并控制反应的速度和温度,保证充分散热,直至化学反应停止。将废液倒入废水池时,还应不断地加入上述硫化钠溶液,以防止销毁不完全。销毁其他起爆药时,应根据相应起爆药性质制定销毁规程。
3.9待销毁的民爆物品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爆物品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3.10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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