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按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3企业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4企业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及其有效性的管理责任制。
5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6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7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保防护用品。
8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艺技术、专用生产设备设施、事故等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9企业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和受控状态。
10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
11企业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2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活动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13企业应按照WJ 9065的规定设置监控系统。应建立视频监视和安监人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危险点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14企业应根据民爆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在生产技术不能满足24h连续作业的安全条件下,当日零点至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的生产作业;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允许企业根据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不应组织起爆器材的生产作业。因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作息时间时,人、机连续工歇时间应与对应产品一致。
15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产量,均衡组织生产,严禁超产、超时、超员、超量。
16当恶劣天气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安全处理。
遇有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生产现场;造成安全生产设施破坏,恢复生产时应有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复产。
17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停产时设备和现场的清扫制度。
18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工程竣工后,在带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a)符合GB 50089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含土建)、消防、防雷等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
b)编制试生产计划、试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受让方会同技术提供方编制试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受让方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
c)安全预评价、设计文件以及设计文件审查时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已全部落实。
d)主要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仪表、工器具已经空车或用非危险物料试运行达到正常;设备、设施的安装、施工、调试记录完整;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定或标定的记录齐全、完整。其中标准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的检定证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非标装置的标定试验报告由仪表设备提供方出具。
e)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制度。
f)建立试生产劳动组织并制定各岗位责任制,各工位操作人员已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9民爆物品生产设施建设工程验收除应符合1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b)试生产总结能充分证明主要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生产线按照正常劳动作业班制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应达到生产许可产量的5%以上(特种产品不少于20个批次以上),但最多不应超过生产线年许可产量的10%-20%,试生产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c)试生产产品的质量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d)试生产应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e)环保和职业卫生设施通过当地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验收和检测合格;
f)工程竣工图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
g)受让方和技术提供方均同意申请投产验收;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20民爆物品储存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应符合18 a)、18 c)、18 e)、19 d)、19 f)、19 h)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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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严禁在正常生产的同时进行试验。从事新产品、新设备(处于研制阶段的专用生产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研创新活动,需要在生产线上进行批量试制、试用时,应参照5.18的有关要求完成试验准备,经研制单位和试生产(试用)企业组织内部安全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咨询符合要求,并将安全论证或安全评价资料报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试验期间,该生产线停止其他正常生产;疏散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试验完毕生产线恢复正常生产前,企业应组织内部验收,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23企业应对进入危险生产区、库区的生产作业人员、试验人员、检验人员、外来人员等建立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于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应按照工业炸药类、起爆器材类生产工种作业人员分区管理,未经企业人事或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不应进入非本职工作的生产区、库区和试验区;不同区域生产作业人员宜采用不同颜色的服装或鞋帽等予以区分;
b)对外来参观、工作检查的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和危险区域时,应按照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穿戴好劳保护具,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每次进入危险性工(库)房的人数不应超过三人且不应超过最大允许定员;
c)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与试生产(试用)企业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d)外来人员进入企业管辖区内从事其他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应与外来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e) 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民爆物品生产区、储存区、试验区和销毁场。
24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严禁烟火”警示标志;民爆物品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有指示性标志;危险设施及设备应有警示标志。
25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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