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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 2010-1-27 8:47:00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了能及时收集矿井安全信息,传达上级安全决议,及时解决处理有关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的当天下午为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间,临时决定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通知。
2、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组织,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职权的副矿长主持召开。
3、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考勤。矿领导、安监站副站长、生产科正副科长、机电正副科长、安通科正副科长、群安站站长、办公室领导、销售科科长、财劳、保卫科长、外包队的负责人。
4、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参加不了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
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
6、凡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事项,各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上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整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2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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