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厂区施工和检修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05]111号)第六章检修准备第34条作如下修订及补充:
第34条 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1、日常检维修:由各生产车间负责,对生产装置中出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隐患,及时进行检维修,检维修作业前必须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进行检维修活动风险分析及评价,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经逐级审批后实施; 2、定期检维修:苯胺生产装置再生周期,确定为企业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周期,即:每四十个工作日左右进行一次1—2个工作日的全厂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每次停车定期检维修前一周,生产技术处下发书面停车定期检维修计划,计划中涉及本单位的停车检维修项目,在停车检维修作业前,由各单位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对该项目停车检维修活动进行风险分析及评价,报技安处、生技处审核;计划中涉及跨(多)单位的停车检维修项目,在停车前由技安处牵头组织生技处、设备处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及单位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对该项目停车检维修活动进行风险分析及评价,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方案),特别危险的项目还应制定应急预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审批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