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续2) |
作者:jjh-chf 日期:2008-9-4 15:15:00 |
第九章 总配电所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我厂变(配)电所属要害部门,非公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第四十九条 厂、车间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可直接入所,其他非本岗位人员必须有车间签发证件方可入内。 第五十条 凡外单位来总配内部参观学习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与我厂厂部联系,经批准后持证方可入内。 第五十一条 实习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抄录设备及记录数据,不得带走总配记录纸。 第五十二条 各类人员进入要害部门时,值班人员都必须作好登记手续,以备检查。凡手续不具备者,值班人员有权拒绝进入。 第五十三条 总配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要求每天24小时值班,不得擅离职守,值班期间离岗造成后果概由值班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五十四条 车间治保小组每月对总配作必要的保卫、安全、消防检查。 第十章 防雷装置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防雷装置分为: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避雷网、避雷器等种类,避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第五十六条 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避雷网及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应由所属车间〈单位〉负责其各部位有无断裂、腐蚀和锈蚀情况以及避雷针有无倾斜、倒塌等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避雷器车间负责每年雷雨季节前对其进行专业检验〈其接地电阻不大于5~10Ω〉 第五十七条 避雷器由电气车间根据避雷器的种类按相关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定期试验。 第五十八条 企业所属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变电所的室外配电装置、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露天储罐、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变电站等应装设防雷击的避雷装置。 第五十九条 建筑物内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结构钢架应接地。 第六十条 金属屋顶应将其可靠接地,对于钢筋混凝土屋顶应将屋面钢筋焊成6~ 第六十一条 变配电装置、低压线路终端、架空管道等应有防雷电侵入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电气作业,应遵守本制度,若其电气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能计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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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n2281(游客) 日期:2017-2-21 18:0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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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30 14: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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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28 19:3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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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作者:原创(游客) 日期:2016-9-6 19:5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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