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工作守则及释义(续3)
作者:jjh-chf 日期:2008-8-29 10:07:00

动火作业规定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这条禁令强调动火的严肃性,即经过技安和消防部门审批才能有效,有些重要动火必须经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领导审批才有效。目的是制定安全措施,保证动火的安全条件,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动火人和安全监护人。领导要坚决制止违章动火。动火作业人员要拒绝违章指挥。不论什么紧急情况都要先办好审批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才能开始动火。许多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没有严肃地执行动火审批手续,有的根本不办;有的马马虎虎地办,搞形式主义。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为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在动火之前必须要把动火的设备与其他设备实行可靠的隔绝,以保证可燃物料不能扩散到动火设备及周围。可靠的隔绝方法是上盲板或拆除一段连结管线。盲板的材质、规格、加工精度等技术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滥用,并正确装配。拆除管线后注意在生产或存有物料的一侧上好堵板。堵板的技术条件同样要符合国家标准。还要顾及常压敞口设备的空间隔绝,保证火星不能与容器口逸散出来的可燃物接触。通常的方法是在可燃物料储罐区设有放空总管,在必要时可将敝口逸散物排放高空,也可将动火地点用不燃物严密包围,使焊渣、火花不向外飞溅。不认真做好隔绝工作就动火则会发生爆炸、火灾事故,这是许多事故所证明了的。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做好隔绝工作后,设备本身必须排净物料,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因为液体可燃物会附着在容器壁上,特别是粘度较大的物质会粘在容器壁和底部。有些容器底部还会沉积一些污垢,里面含有大量可燃物,如不彻底清洗,可燃物在容器内可能逐渐释放出来,经过一段时间使本来合格的动火条件变成了不合格,而造成燃烧、爆炸事故。动火后温度升高可促进可燃物的分解、释放,加快由合格变成不合格的过程。另外注意在清洗、置换时都要考虑不能留死角。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动火现场和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应进一步明确的是,周围易燃物也包括生产系统、储槽、排水沟、排污沟、阀门阴井等可能泄漏或积存的易燃物。动火开始前对离动火地点近,火星、焊渣可能涉及到的场所,都应查明是否积存有可燃物并予以清除。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根据部颁制度规定,动火前半小时内分析数据是有效的,超过半小时还未开始动火,则此次分析数据无效,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开始后每隔一定时间仍需对作业现场环境作分析,动火分析的时间间隔则根据现场情况来确定。动火分析不仅保证开始动火时符合动火条件,而且可及时发现动火条件变化,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时,应根据动火作业规模及危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做到万一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扑灭。常见的消防措施是消防器材到现场。此外在禁火区内动火,监护也重要,一般由当班生产班组或车间指派熟悉生产的人员来担任。不论谁担任都要受当班值班长的指挥,熟悉当班生产状态。监护的目的是保证安全措施的认真执行,动火一定要在指定地点,生产条件有变化时(如跑料、排放、发生事故等)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动火。

七、动火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动火前应把动火环境内的可燃因素全面考虑,予以清除或避开。动火过程中动火环境发生变化时(如跑料、排放、泄漏等),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单位根据动火环境的变化情况,重新确定安全措施并落实到位,以消除作业危险。在安全措施落实后,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进入容器、设备的规定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为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进入化工容器、设备、管道、地沟、阴井内进行作业时,不但要列入作业计划,制定专门的作业方案而且要办理进塔入罐作业许可证,得到批准后方能进入,使这类作业在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控制下,有计划地进行。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进入容器和设备工作时,必须事先与其他设备、容器、管道进行隔绝,防止有毒、有害物料扩散到正在修理的容器中而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安全隔绝的有效措施,如同防止违章动火七大规定一样,如上盲板和拆除管线等。应该强调指出,有的企业用关闭阀门和加水封的办法代替上盲板是不能允许的,实践证明它们是不可靠的。具体隔绝方案应按预定的盲板图进行。盲板图应该由项目负责人掌握执行,任何人要改动盲板位置和抽装程序都要经过项目负责人同意。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进入带有搅拌和其它转动机械的容器、设备工作时间,必须事先切断动力电,防止他人误操作启动电源而发生机械伤害事故。进入容器、设备还必须使用安全灯具――具有防爆和安全电压的灯具。容器、设备大多具有材质是金属或环境潮湿的特点,且具有导电性,如灯具不安全或不是安全电压,易造成触电事故。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容器和管道经惰性气体置换后,进入其内部作业前还要用空气进行置换,直至符合安全要求并且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以保证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时排放至容器以外安全的场所。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进塔入罐安全分析的要求,氧含量为1821%,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不得大于按卫生部规定的车间最高允许浓度。若罐内动火时,则还需符合动火安全分析的要求。分析时间的要求与动火分析制度相同。它的意义是保证作业者进罐时的安全和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的变化。如发现条件恶化,要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查找原因。

案例: 某化肥厂煤气炉停修,需要焊补炉条帽,不办检修任务书,不办进塔入罐许可证,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在炉火未完全熄灭,炉渣未出尽的情况下,焊工就入炉焊接,一打开炉底圆门使炉内死灰复燃,致焊工一氧化碳中毒。因为没有抢救准备,慌乱中连续数人下炉抢救都未戴防护器具,造成多人中毒,经医院抢救后仍有三人丧生。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进入容器、设备作业必须根据作业内容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具。防护用具包括:防尘口罩、防护眼镜、过滤式防毒口罩、面具、长管式防毒面具、挖渣防护服、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如进入容器、设备进行打磨、除锈等作业,戴好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容器、设备经过清洗、置换等处理,在氧含量1821%,毒物浓度<2的情况下作业,戴好过滤防毒口罩或面具或长管式防毒面具。进行挖渣作业等戴好长管式防毒面具和穿好挖渣服。容器、设备较大、作业范围较广戴好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进行作业。

七、必须指定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对于在容器、管道内工作,为了保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抢救,器外必须派人监护。应该选派具有安全知识,身体健壮的人担任这项工作。监护人不得脱岗,由于对此项工作缺乏认识,往往认为监护时无事可干,擅自离开去干其他事,而忘记监护的主要职责,酿成重大事故。

案例:某化工厂偏二氯乙烯储罐进行清理,经过分析容器内有毒物质浓度合乎安全要求,便开始进罐作业。日后工段长把原参加清理的人调离,自己进去清理,不按规定进行分析,不戴防护器也未安排人监护,由于罐内沉积物的中有毒气释放出来,使该工段长中毒,约过了二个多小时后才被人发现,此时已死亡。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监护人事前就要预备好抢救工具并和作业人员确定联络的方式方法。否则,一旦器内人员发生中毒、窒息时就会手忙脚乱,耽误时间,甚至不戴防护器材就下容器抢救,本来最多是一人的死亡事故变成了多人死亡事故。

案例:某石油化工厂芳烃装置汽提塔进行检修,采取了隔绝措施,置换合格后两名工人进塔组装塔盘。该塔气相出口管上的流量孔板拆除作为隔绝措施之一。孔板本身需要拆检,拆检完毕后,车间主任未通过项目负责,决定装回原位,安技干部指出其错误作法也未改正,又不采取其它隔绝措施,导致精馏氮封系统的氮气窜入该塔,两名工人在塔内窒息,别的工人看到后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相继六人进塔抢救也都窒息。由于抢救及时才免丧生。

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不但危及驾驶员本人而且危及乘客和车辆周围人员的生命安全。驾驶员作为特殊工种培训后要经公安、交通部门考试合格颁发驾驶证,在限定的期限内允许开车。无驾驶证者严禁开车。运输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它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企业对机动车辆的派出、返回、行车安全、装卸、交接等各环节都要象管生产一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调度室和车队领导的调度命令,机动车辆不得任意开动。企业派车必须执行调度令制度,同时向驾驶员讲清作业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案例:某厂车队执行运输原料(土焦)的任务,队党支部书记跟车到现场,他没有驾驶证,在行车途中违章开车。由于技术不熟练将一行人撞死。

二、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开车。

机动车是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行驶中,因此安全问题至关重要,驾驶人员必须头脑清醒、机敏果断。饮酒后常使人神志恍惚,活动失常。因酒后开车酿成不少车祸。

案例:某地组织专业现场会后,在午餐时驾驶员违章饮酒,同车的18名代表也大都饮了酒。饭后开车,车上代表酒后精神疲惫,加上是中午天热大都入睡。驾驶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昏昏欲睡,在爬坡时失控跌入35米深的山沟里,造成当场死亡13人,重伤6人的重大事故。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十次事故九次快”,这是机动车事故教训总结。机动车行驶速度过快,相对应变能力降低,使能够避免的事故由于来不及处理而发生。

空档溜车往往导致不能及时制动或制动失控,尤其是气动刹车和大坡度的下坡时更不能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机动车开出前必须处于完好状态。驾驶员对汽车上各设备和零部件要心中有数,特别是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承重部位、信号系统要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机动上的设备和重要零部件有毛病不能出车,以免发生事故。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人货混载常由于货物的移动、倾倒、破碎等危及人身安全。这种情况又往往是由于急刹车、转弯、道路颠簸人在狭窄的车厢里无法躲避造成的。特别是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和木材、钢材、设备等易移动、易滚动物品的车辆更不能人货混装。

案例:某化工厂在运输民用液化气瓶时,人货混装,当遇到情况而急刹车时,液化石油气瓶猛烈向前撞击,乘坐者被撞伤,同时有一个液化气瓶爆炸,炸死车上一人。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因为交通部门对涵洞高度有统一标准,电力部对不同等级电压线路架设高度也有统一标准,所以车辆要安全通过涵洞和输电线路,必须对装载货物的高度加以限制,不得超高,否则就会酿成事故。

不得超长装载,主要是超长装载影响车辆行驶的稳定性,影响前后车辆的安全。

不得超重装载,主要是货重若超过底盘的额定负荷,由于道路的颠簸不平使底盘在行驶中受到冲击,车辆容易毁坏。其次,超重车辆惯性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案例:某化工厂生产区内下水道的许多沟盖板突然被炸开。查其原因是下水道内有可燃气,而在围墙外的一段没有沟盖板,一辆汽车正好在此处发动,排气管火星引起下水道爆炸。

八、严禁危化品车辆在装卸时驾驶员离车。

危化品车辆在装卸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危险情况,车辆驾驶员必须针对具体情况,立即将车辆开到相对安全的地方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危化品车辆占用部分通道进行装卸时,一旦其他地方出现危险情况,危化品车辆必须立即让开应急通道,以便其它急救车辆进行施救。

九、严禁危化品车辆进入居住区和禁入区。

危化品车辆所装载的危化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特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危化品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危化品车辆进入居住区和禁入区,一旦发生危险,将危及居住区和禁入区的广大人员和大量财产的,最终可能酿成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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