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看<违章作业负伤是否属于工伤>这篇案例,当中有这么一段解释:
违章作业致职工伤害原则上被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在于1996年8月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并未将违章作业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一概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而仅在第5项规定“蓄意违章”所致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所谓“蓄意违章”,并不是一般的故意违章,而是指有计划、有预谋地为特定目的而故意违章,通常表现为通过违章行为,达到破坏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所谓的蓄意违章,在生产工作实践中只是极其个别的现象。绝大多数违章行为是过失违章行为和一般的故意违章行为,由这些违章行为引起的职工伤害,不属于“蓄意违章”引起的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使受害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争议处理的角度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蓄意违章”情形,实际上是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以自由裁量权,仅仅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由其认定是否属于“蓄意违章”,而不是一般性地讲“明知违章就是蓄意违章,从而所致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当中说到所谓“蓄意违章”,并不是一般的故意违章,而是指有计划、有预谋地为特定目的而故意违章,通常表现为通过违章行为,达到破坏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目的。
那么“蓄意违章”能否和自残画上等号呢?根据相关规定,这两个都不算是工伤,但是又如何去判断呢?
曾有这么一个案例:一小伙住在比较落后的地方,19岁随着其兄弟出来在大城市一家公司打工。一年后认识一同乡小妹,比较投缘,预备年底结婚。可是女方家却要向男方要2万6千元的彩礼,对于比较落后地方的男方家人来说“2万6千元”无异于天文数字,平时两人的月工资1000多元也是月光。眼瞅着要过年了,咱办?两人为此争吵过好几回,但女方就是坚持这个数,决不松口。小伙子有次偶然间听说工作中断个手指头还呢赔点钱,便在网上查找相关方面资料,据说要是有个十级伤残可以赔3万多,也就是掉个手指头什么的,据说还可以再接起来;于是便悄悄的开始打起了算盘,在一次操作时,趁其他员工不备将自己的手指送进了冲模,结果三个手指头前半截切掉,后厂方立即组织抢救,最终手是接上了,但是会留一定的后遗症;后来公司苦于无法证明其自残行为,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级伤残支付了其赔偿2万7千元和社保9000多元的赔偿。
后来听说这小伙子过年回去和那同乡结婚了,但是因为他手部残疾,生活的也并不太幸福!
违章作业致职工伤害原则上应被认定为工伤的理论依据在于,工伤保险实现无过错补偿原则。但这样就会涉及到如何判别员工是否为“蓄意违章”或“自残”,如何取证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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