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还以矿工生命的权力
说到安全管理制度,有些条款都是涉及工人的,限制或制止他们不违章,不违纪,力求做到安全生产,这并没有错,然则却极少涉及或限制领导的,就有失公允了。最近,看到安徽省出台《煤矿矿工珍爱生命七条守则》,叫我眼睛一亮,这不单单是个守则问题,而是个权力问题。对此,我有以下看法:其一是监督或制止领导非法指挥,正是保护自己。我觉得,这是个进步,也有保护工人的权力。以往都是领导制止或限制工人不违章违纪的条款,如今,有了约束制止违章的领导,这便是法律,不可违抗。尤其是民营或私企,更应按此要求去做。其二是这个守则是针对煤矿的,在笔者看来,也应适合其它企业。凡工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工人有权提出意见。同时,也对矿长提出了严格要求。就是说,不这样做,是违章或违法,一旦发生问题要负法律责任。其三是珍爱生命七条守则,正是坚持以人为本方针。通过另个角度另个侧面约束矿长,不违章违纪,不搞瞎指挥,严格自律。比如,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煤矿安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煤矿矿工珍爱生命七条守则》。一是监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执行,不听从违章指挥。二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技能,不违反劳动纪律。三是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带病、疲劳上岗。四是遵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施工措施,克服侥幸心理和不良操作习惯,不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五是落实瓦斯、水、火、顶板、机电运输事故防范措施,不违规启封封闭、揭煤和探放水。六是维护现场设备、设施和环境安全,不留安全隐患。七是了解灾害征兆和自救、避险知识,不进入隐患未知区域。值得效法。其四是如果说这是保护矿长的守则,倒不如是赋予工人的权力。工人生活在基层,最了解井下情况,对于矿长的违章违纪,看得最清楚,制止他们的错误行为,正是爱护和保护他们。其五是关键是抓落实并变成工人的自觉行动。要不怕打击报复,真正履行其权力,保护自己,这是最最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