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感: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处理——辽宁钢包烫死32人事发4年后责任人被判刑
据新华网,辽宁钢包烫死32人事发4年后责任人被判刑。这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全国反响很大,按理说,事发后,应对事故原因做出调查处理,司法部门应立案侦察,予以公正判决。然而,此案却过了四年,才对两名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理。我看了这则报道,犹如什么东西鲠在喉内,匪夷所思,我不禁要问:是这起重大安全事故过于复杂,还是司法部门办案的效率太低。凡是有良知的人,看了这则报道都会有想法的,一起重大安全事故,死了32人,重伤6人,死者在天有灵,会是怎样责问呢?笔者曾写过一篇博文,近年来,发生多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往往在处理上,是虎头蛇尾。大都是这样的情景,一旦出大事故,有关领导,亲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电视报纸连篇报道,然后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人们期待调查结果,不知这个调查报告是保密呀,还是怕见阳光,迟迟不肯“曝光”。我觉得,事故调查报告也是社会资源,又是反面教材,为何不能见诸于报端呢?于是,我有以下几个想法:一是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其事故调查报告限定最长或最短期限,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谁调查,谁负责,其结果予以曝光。绝不能锁在有关领导或部门的抽屉里。二是司法部门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侦察处理,其结果是否与事故调查报告一致,从中可以检验出事故调查报告与司法侦察的差异,是否公正、科学,应大白于天下。三是国家安监总局应对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新闻发言人应定期予以说明真相,以及调查结果并在报刊上公布,透明度要强。四是事故调查报告或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处理结果,应听取群众意见,是否有腐败问题,是否经得事实的考验。总之,不能像辽宁钢包烫死32人事故那样,事发4年责任人判了有期徒刑3年,令人反思,有关司法部门该是如何解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