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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救护队必须坚持主动预防的原则,有计划地派出小队到所服务矿井进行熟悉巷道。在熟悉巷道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预检小队下井前,须将小队和个人装备完整地装进救护车,乘车前往。到矿后救护车按指定地点停放,司机不得离开岗位。
第二百三十八条 预检人员下井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并着战斗服,携带自救器和完好的检测仪器、仪表等,在井巷中行进和工作面检查时,都必须注意安全。
第二百三十九条 预防检查、熟悉巷道应注意以下情况:
1.熟悉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
2.熟悉了解矿井通风、排水、运输、输配电、压缩空气、消防火管路系统的基本情况。
3.熟悉和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
4.了解矿井各硐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
5.掌握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如透水、发火、冒顶、煤与瓦斯突出等,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
6.检查了解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执行情况。
7.熟悉井下消防材料库的地点,了解库内材料设备的品名、数量和储存情况。
第二百四十条 预防检查要认真负责,发现危及矿井和职工生命安全隐患时,应当机立断,果断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预防检查结束后,要绘出矿井通风系统图、巷道及采区等示意图,并将发现的事故隐患记人下井记录本内,不安全问题要填写三联单,责成专人限期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须立即汇报局、矿调度室。
第二百四十二条 救护队必须开展经常性的评比活动,制定实施细则,调动广大指战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把事故处理和预防检查、装备维护保养、执行规章制度、政治与技术业务学习、演习训练、体质锻炼等做为评比的主要内容。

第二百四十三条 救护队的个人装备、小队装备、中队装备、大队装备及车辆和库存装备等,都要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的状况及数量,在用装备须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百四十四条 根据技术装备的使用情况,做出装备的报废、更新、备品备件的补充计划,并及时补充。
第二百四十五条 库房须设专人保管,保持库房干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第二百四十六条 小队装备须根据小队人员进行分工保管,严格按规定检查、登记,使小队和个人装备经常保持全、亮、准、尖、利、稳。
全:小队和个人装备要齐全。
亮:装备带金属的部分要亮。
准:仪器经检查达到技术标准。
尖:带尖的工具要尖锐。
利:带刃的工具要锋利。
稳: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
第二百四十七条 救护队每个指战员要爱护仪器装备,节约用氧、节约备品备件,对无故损坏仪器装备者要追究责任。备品备件的领用必须经小队长检查同意,队长审批,禁止乱发乱用。
第二百四十八条 救护队的各种仪器仪表,须按国家计量标准要求校正,使之达到规定标准。
小队和个人装备使用后,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锈、更换药品、补充备品备件,并检查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百四十九条 必须保证救护队使用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是:
1.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它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
2.库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度化验1次,对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
3.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不准重复使用。
4.氧气呼吸器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因故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使用的,须重新装药,否则不准使用。
另外,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准使用。

第二百五十一条 矿山救护队的大型设备,如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水泵等,应每季检查1次,使其达到技术标准,并做到专人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救护队必须不断学习、推广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改革创新。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
第二百五十三条 救护队应配备计算机等高科技先进设备。建立安全系统工程,在事故处理中运用计算机专家指挥系统,尽快选择制定最佳处理方案。
第二百五十四条 选择购置矿山救护装置,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完好、性能稳定,并要厂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分管车辆的指挥员,必须定期组织司机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战斗准备状态。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完善驾驶员责任制、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对驾驶员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教育,同时要搞好技术学习和交通规则学习。
第二百五十七条 矿山救护车必须严格管理和使用,做到专车专用,保持车辆的完好性。
第二百五十八条 要制定车辆维修计划,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并认真填写材料领用和出车登记簿。

第二百五十九条 内务工作的管理,体现救护队的精神面貌,目的是给救护队指战员创造一个舒适整洁的学习、工作、生活、训练、休息的环境。
第二百六十条 救护队要根据队部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绿化和美化环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卫生工作要求达到:
1.集体宿舍墙壁悬挂物体一条线,床上卧具叠放整齐一条线,保持窗明壁净。
2.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皮、烟头等。
3.个人卫生要做到:常洗澡、常理发、常换衣服。
4,指战员有病要早报告、早治疗,有传染病者要隔离。
第七节 后 勤 工 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非充填人员不准充氧。充填工必须做到:
1.对氧气充填泵要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充填泵表压在20MPa检查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经常保持充气室和充气泵体卫生清洁。
2.充氧时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3.充填室内贮存氧气的大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少于规定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及时补充。
4.氧气泵房的贮存室内,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
5.充填室应安装防爆灯具,并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
6.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距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m以上。
7.外单位充氧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否则不准随便充氧。
8.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在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氧。
9.充填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整齐美观。
第二百六十三条 救护队的化验室应能负责化验矿井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及氮气等成份。同时要求做到:
1.当矿井发生火灾时,化验室须昼夜坚持化验工作。在正常情况下,从采样时间起化验结果必须在3h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须随到随化验。如化验结果发现有爆炸危险时,须以最快方式报告矿井事故抢救指挥部。
2.化验员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按操作规程规定准确操作化验,结果应齐全无误并认真填写化验单,签名后送报样人或负责人,存根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3.化验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3℃之间,不允许明火取暖和阳光爆晒。室内空气应保持新鲜,严禁室内吸烟。
4.化验室应经常保持整洁、仪器完好,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品,以保证不间断地工
作。

理、使用、充电人员的操作,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搞好食堂,是增强救护队人员体质的重要措施,因此要求:
L加强食堂管理,做到服务周到,干净卫生,饭热、菜香、花样多。
2.食堂要备有冷冻设备,炊具要定期消毒,禁止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
3.炊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发现疾病须及早治疗,有传染性疾病者不得从事炊事工作。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做到年有计划,日结月清,年底决算,严格财务审批、报销制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百六十七条 营区建设和修缮工程每年都要提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 矿山救护队的经费和劳保待遇
第一节 经 费
第二百六十八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救护队队部和设施,由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列入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矿山救护队的经费。
1.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需逐步建立救护专项费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具体办法由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制定。
2.各救护队的经费渠道维持不变。各救护队的主管单位(部门)必须保证救护队的正常经费开支。如因经费不能保证而影响矿山救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或造成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时,将根据情节追究主管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3.煤炭系统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对未向救护队提供救护经费的煤矿,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时,煤矿必须支付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各省(区)煤炭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百七十条 煤炭工业部用于矿山救护队的安全技措资金,有重点的投入到各区域矿山救护大队,主要用于装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百七十一条 煤矿井下的救护工作条件恶劣、艰苦、危险,从事矿山救护工作的指战员享受井下采掘一线职工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如下井津贴、班中餐等。
第二百七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按下列标准发放服装、用品:
1.救护指战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劳保用品外,每年发战斗服2套(其中处理事故和下井安全预防检查各1套)、背包1个、运动鞋1双。
2.救护队指战员及后勤人员的军事化服装,按公安部、财政部联合批准的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服装发放标准执行(集体换装和新队员人队时,第一次冬、夏服按2套发放,大衣除外)。
第二百七十三条 辅助矿山救护队的成员,除原工种发放的劳保用品外,每3年发战斗服1套、矿帽1顶、胶鞋1双、手套6副、绒衣1套、毛巾3条、灯带1条、战斗服背包1个。
第二百七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直接参加井下抢险救灾的指战员(包括参加战备的值班司机、辅助救护队的专职队长),每月应发放一定数额的救护营养津贴(另文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包括辅助救护队)指战员,凡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发给非常津贴。温度在30℃以下时,每小时发给4元;30℃以上时,每小时发给6元。
在上述温度情况下,有中等烟雾时相应增加20%的非常津贴;有浓烟时增加40%的非常津贴。
佩带氧气呼吸器在井下待机,每小时发给非常津贴1元。
上述各项工作时间不足30min,按30min计算;超过30min不足1h,按1h计算;超过1h不足2h,按2h计算,依此类推。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服务矿井召请矿山救护队处理事故或从事其他需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时,矿井应免费提供饮食及住宿。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在矿山救护和安全工作中有以下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分别报请上级给予记功和奖励:
1.模范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在矿山救护和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作战英勇,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
3.在处理事故中,对防止灾情扩大或为减少伤亡和损失做出贡献者。
4.敢于从严管理,善于调动指战员的积极性,对加强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做出显著成绩者。
5.在矿井安全预防检查中,敢于监督检查,坚持原则,制止“三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防止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有突出贡献者。
6.在矿井安全技术工作中,对恢复灾区、回收器材及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疑难问题做出贡献者。
7.在矿山救护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对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者。
三等功报区域大队批准,二等功报支队批准,一等功、特等功报总队批准。
对于在抢险救灾中,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国家财产牺牲的指战员,应根据其立功表现,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可追认为烈士;残废者发给荣誉证书。
第二百七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在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2.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3.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4.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矿山救护专业用语解释
1.矿山救护队 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的军事化专业队伍。
2.直属中队 由区域大队对人、财、物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的中队。
3.辅助矿山救护队 生产矿井不脱产的矿山救护队(是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助手和后备军)。
4.矿山救护工作 矿山救护指战员为执行矿山救护队的任务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其中主要是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和处理矿井各种事故。
5.救护工作原则 执行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救护原则。
6.救护指挥员 矿山救护队担任总队、支队和大、中、小队领导人(包括技术领导职务人员)的统称。
7.救护队员 又称救护战斗员。是在小队长直接领导下,并根据各级指挥员的命令,执行矿山救护具体战斗任务的人员。
8.演习巷道 指专供矿山救护队进行实战演习训练的地下巷道、硐室或地面密封建筑物。
9.抢救指挥部 处理矿井事故的组织领导机构(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抢救指挥部,直到事故处理工作全部结束,方可撤销)。
10.地面基地 在处理复杂矿井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灾装备和器材,在矿井地面设立的事故处理战备物资储备基地。

12.预防检查 矿山救护队的一项重要日常任务,包括有计划地派出小队到所服务矿井,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库房的分布情况及通风、排水、运输、输配电、压缩空气、消防管路等系统的情况;检查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预先采取防治措施等。
13.救护通讯 在处理事故时,为保持抢救指挥部与地面和井下基地,井下基地与灾区工作小队以及灾区工作人员的经常联系,保证抢救工作指挥灵活,行动协调,而建立的通讯联络系统。
14.灾区侦察 矿山救护小队进入灾区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风、瓦斯等情况的侦察工作。灾区侦察是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事故处理计划和采取正确处理措施的依据。
15.分区段进行侦察 当灾区范围大或条件复杂时,将灾区分为几个区段,组织几个小队分别进行侦察,以便迅速完成整个灾区的侦察任务。
16.高温作业 指矿山救护队在井下空气温度超过30℃(测点高1.6~1.8m)条件下从事的矿山救护工作。
17.反风演习 生产矿井用以检查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而又不大量漏风,保证在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工作。
18.矿井火灾 发生在煤矿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而能够波及到井下的火灾。
19.火区 井下火灾燃烧区域或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
20.火风压 矿内火灾形成的井下烟雾回风流沿着发火前的原有方向流动时,由于温度的增高以及矿内大气成分的改变,在矿井垂直或倾斜巷道内形成一种附加的风压(火风压是火灾风流逆转的主要原因)。

22.风流逆转 由于火风压的作用,使矿井通风网络中某些风流的方向发生变化,火烟及其他的火灾产物出现在火源前的旁侧风流和主干风流中的现象(风流逆转使井下有些安全地区也会突然出现火烟,使远离火源的有些独立风流中的工作人员中毒或窒息,从而扩大灾区,增加灭火救灾的困难)。
23.灭火战术 针对各种火灾对象的特点和火灾规律采取不同的扑救方法。
24.积极灭火(直接灭火) 用水、化学灭火物质、惰性气体、砂子(岩粉)等,在火源附近或离火源一定距离直接扑灭矿井火灾的方法。
25.用水灭火 主要指用水直接喷射火源扑灭矿井火灾的方法。
26.高泡灭火 利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产生的空气泡沫混合体进行灭火的方法。
27.干粉灭火 用装有干粉的灭火装备将灭火剂发射到着火地点,以扑灭矿井初期明火和油类、电气设备等火灾的方法。
28.惰气发生装置灭火 将惰气发生装置制取的惰气发射到火区,使火区空气惰化灭火的方法(它既能灭火,又能抑制瓦斯爆炸)。
20.隔绝灭火 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防火墙(密闭墙),将风流全部隔断,制止空气的供给,使矿井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30.临时密闭 临时隔绝火区的构筑物(主要有风障、板闭、充气密闭等几种,用以阻止空气进入火源,降低燃烧势头,改善矿山救护队在灭火战斗时的温度、烟雾等条件)。
31.防爆密闭 一种特殊加强结构的密闭(特点是抗冲击性能强。在高瓦斯矿井封闭火区时,当火区内发生爆炸后,在爆炸冲击波动力作用下要求其不变形,不破坏、不丧失原有的机械性能和气密性)。
32.防爆墙通风孔 封闭高瓦斯矿井火区,为防止在施工时发生爆炸,砌筑防爆密闭墙时,在墙上保留的供筑墙时通风,并保有足够风量流过火区,将可燃性瓦斯稀释到安全浓度的孔洞(通风孔留待密闭墙全部完成时,在最短时间内堵塞。堵塞后施工人员要尽快撤出危险区,防止随时可能发生的爆炸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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