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仁根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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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1、班中睡觉的
2、打架的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7、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瓦检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配备的
9、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10、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1、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2、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1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
15、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16、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7、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8、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19、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2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3、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24、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
25、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26、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27、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28、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2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的
3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3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
3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33、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计划及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责任人
34、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35、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36、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的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5、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的
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的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的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的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承载的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的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的
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的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的
16、三用阀的方向未按规定设置的
17、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的
18、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
19、端面距超过后不及时支护的
20、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的

32、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的
33、无柱悬臂梁上再挂臂梁的
34、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的
35、工作面两端头未按规定做超前档的
36、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帮的
37、用刮板输送牵引设备或回料的
38、无措施使用煤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
39、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40、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41、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
42、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
43、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的
44、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的

1、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及时用长把工具除去危岩、活石,除去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
2、修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修护点以里的
3、撅顶道、架棚巷道10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正常,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安全点柱的
4、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
5、吊盘用木楔固定的
6、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跌落措施的
7、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8、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
9、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
10、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的
11、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的
12、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的
13、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或出现“烫发头”的
14、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的
15、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
16、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的
17、巷道三、四角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18、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用爆破方法带腿窝的
19、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20、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的

22、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的
2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
24、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
25、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的
26、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
27、锚喷支护巷道锚固前未进行初喷的
28、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门或附近有人的
29、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
30、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的
31、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修护的
32、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
33、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
34、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的
35、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36、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
37、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38、综掘机作业或栓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的
3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的
40、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2、库房的发放硐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的
3、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的
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的
5、将爆破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品,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
6、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7、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的
8、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的
9、炮管人员不按爆破说明书审批雷管、炸药的
1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
1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1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1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线以内的
1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的
1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
1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17、炮采工作面未挂靠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
18、采煤工作面规定爆破时留煤垛而没留的
19、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的
20、爆破母线未悬挂的,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的

2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的
23、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泡泥的
24、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的
25、发爆器不及时回缴的
26、爆破崩倒棚柱不处理而继续爆破的
27、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的
28、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的
29、转借炸药、雷管的
3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
31、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的
32、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
33、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
2、擅自启动机电设备的
3、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的
4、没有避开输送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
5、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棍的
6、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7、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8、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的
9、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的
10、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
11、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12、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
13、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带防护用具的
14、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15、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开关列车除外)的
16、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款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17、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
18、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

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
2、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得不合格的
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的
4、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
5、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
6、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
7、斜巷或耙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然使用的
8、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
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
10、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1、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的
12、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
13、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的
14、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规范的
15、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钩工相互兼任的
16、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的
17、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的
18、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或引线没有做线鼻子的
19、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的
20、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的

22、用手抓助行器钢丝绳行走的
23、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的
24、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随意进入架线巷道的
25、坡度超过7‰,人工推车或放飞车的
26、用车顶撞风门的
27、跟车工不带钩子和哨子的
28、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的
29、运送“四超”车辆不用特制连接装置的
30、无信号开车、开机的
31、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的
32、在上滑板用电绞向斜巷裹车或用机车向斜巷顶车;在下滑板车场用主钩带车的
33、同方向行车不接规定保持车距的
34、车头带料或乘坐非专职人员的
35、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的
36、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37、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下井的设备把关不严,允许没有入井许可证人员入井的
38、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的
39、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的
40、电绞反向操作或用电绞起吊物件的

(一)、严重“三违”行为的
1、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2、矿井、采区(指采区内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3个掘进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
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8、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9、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1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
14、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
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
16、电绞拉车过风门的
17、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18、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的(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19、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
20、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
21、“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拉、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的
22、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3、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24、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的
25、救护队员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的
26、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的
27、救护队员在配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
28、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29、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2、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的
4、瓦斯员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5、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和携带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的
6、瓦斯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牌版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斯员不签字的
7、损坏“通防”设施的
8、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
9、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的或未有专人看管的
10、永久风门不闭锁的
11、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的
12、临时板墙钉布帘且只有一道的
13、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作工具房的
14、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的
15、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16、风袋损坏没及时补上的
17、综采、综放面移架时架间喷雾不及时或放顶煤不及时使用喷雾的
18、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的
1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20、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注氮工作面回风隅角不悬挂氧气便携仪的

2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
23、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的
24、防尘冲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的
25、突出危险工作面随意停开压风的
26、防突措施孔、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的
27、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
28、煤层注水效果达不到标准强行生产的
29、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喷雾头堵塞强行生产的
30、局部通风机未设专人看管及风机、风袋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31、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的
32、制氮机出口氮气浓度达不到要求的
33、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的
34、回采工作面注氮埋管深度和布局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井下供电系统
①电气失爆(含36V以上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②检漏继电器或煤电钻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③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高瓦斯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2.地面供电系统
①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失灵损坏。
②未按规定装备“五防”装置或“五防”装置失效。
3.主提升系统
①闸磨、过卷、松绳、脚踏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
②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
③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有报告批准的除外)。
4.主扇风机
①备用风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
5.锅炉、压力容器
①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1.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
2.支架间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撑木或拉杆的。
3.棚子前倾后仰、调斜、棚距超过规定、棚腿失脚或未见实底的。
4.锚杆螺母的扭矩达不到规定的。
5.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
6.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措施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未用记录牌板显示的。
7.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8.耙装机无封闭式挡绳栏或无防止耙斗出槽护栏的;耙装机无专用照明的;耙装机结构不完好的;耙装机绳出现烫发头或搭接使用的;耙装机缺道卡子或道卡子不起作用的;斜巷无防滑措施的。
9.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的;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的。

1.井下供电系统
①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
②采掘供电未分开。
③开关内保护装置(JDB、JR)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铁、铝)丝勾保险的。
④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
2.井下皮带运输系统
①皮带跑偏磨机架、磨底板,一部皮带机有10个以上(含10个)托辊不转。
②井下使用油介质液压联轴节。
③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
④应设过桥而未设置的。
⑤下运皮带防滑装置、上运皮带制动装置不合格的。
⑥主要运输巷皮带机头、机尾滚筒处无防护栏。
3.主提升系统
①高压换向栅栏门不闭锁。
②速度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
③两米绞车后备保护不符合要求。
④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
⑤深度指示器及失效保护不合格。
⑥防坠器不按规定试验。
⑦井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

1.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扇 通风。
2.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指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在巷道全断面用布帘、胶皮控制风流等)。
3.井巷风速超限。
4.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封闭。
5.1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扇 无计划停电停风。
6.局扇供电不符合规定。
7.没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和便携仪。
8.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
9.采掘机内外喷雾的喷头有3个(含3个)以上堵塞。
10.无煤柱开采无专门的防漏风及其防火措施。
11.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期封闭。

12.起吊设备的绳头搭接、捆梆不合格。
13.起重设备超负荷运行或“带病”运行。
14.起吊设备、行车、矿内车辆没有年检。
15.行车、塔吊限位器失灵。
16.运输车辆无倒车镜。
17.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更换、磨损、锈蚀严重,断丝超过规定。
18.车间内无安全通道或安全通道不畅。
19.压力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电保护、超油保护等不灵活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
20.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气压缩机)等场所防灭火器材没有按规定配置。
21.锅炉无低水位保护装置或失效。
22.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超期运行。
23.大型旋转设备无防护栅栏。
24.氧气瓶、乙块瓶无检验合格证。
25.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间距不足10米。
26.混装、混运氧气瓶与乙炔瓶。
27.氧气瓶、乙炔瓶漏气严重。
28.火工品仓库超储,雷管、炸药混储、混运。
29.火工品仓库无自动监控报警装置或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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