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就是从业人员立足岗位,在工作中既要承担安全责任,又要承担生产责任。
“安全”和“生产”这两个概念,很多的资料有着不同的解释。简单地说:所谓生产,是指人类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过程,强调的是“过程”;所谓安全,就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强调的是“状态”。
“安全生产”就是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过程”。生命健康至高无上前提下,没有这个安全状态,就无法有效的实现安全生产过程的目的:要么得不偿失,不能创造财富;要么过程无法有效实现。生产必须有安全作为保障,安全渗透在生产中,这是自然规律。
从事生产的主体“人”,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掌握生产技能,这个技能同时满足安全要求,方能达到生产目标。如果他的技能保证不了安全状态,要么生产者自己会受到伤害无法生产,要么活动过程被破坏无以为继。因此,安全生产是有机统一的,“一岗双责”也是符合自然规律的。
下面,我们就“一岗双责”相关问题,逐一展开探讨。
一、“一岗双责”的发展由来
强调“一岗双责”,是因为历史上有过:一个具体岗位只管工作,安全则由安全岗位负责,安全、生产是分割的。这违背自然规律,必受惩罚。
以杜邦公司为例,早在1802杜邦建厂,当时企业和员工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仅仅是一种本能的自然保护反应……员工以服从为目标,对安全是一种被动的服从,各级管理层认为安全是安全部门和安全经理的责任。
成立之初的十几年,黑火药生产使杜邦家族几位亲人及公司员工付出血的代价。最严重的一次爆炸事故发生在1818年,拥有100多名员工的杜邦公司有40多位死亡或受伤,公司濒临破产。随后,痛定思痛的埃留特•伊雷内•杜邦在当年开始建立了“管理层对安全负责的制度,既安全生产必须由生产管理人直接负责”制度。
在我国,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在“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细化规定如下:
(一)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二)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这里实际上拓展到了“管工作管安全”。
在2008年国务院第516号令中,废止了该规定,已被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4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代替。
虽然该《规定》废止了,但以上要求在很长时间一直影响着还将继续影响着我国的安全生产,根深蒂固,意义深远。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里,“安全生产”已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由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一岗双责”的必要性
这里我谈下对“一岗双责”必要性的个人理解,有两点:
第一点,“管工作管安全”的一岗双责,是经过血的教训总结传承下来的。安全渗透在生产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涉及到每名员工的行为,每台(套)设备的状态确认。不直接参与操作的安全部门配置不管多么强、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多少人,都不可能24小时、全方位、全过程的深入到生产每一环节实施有效安全管理,只有依靠各层面实际参与者有效承担好自己相关的安全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安全责任的落实,真正加强安全。安全管理部门(机构)和安全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只能是外因,实际工作的实施者,才是内因。
第二点,安全管理人员不可能是全才。由于科学进步,专业分工越来越精细,安全管理人员不可能具备所有专业安全知识技能。安全是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实现的,不同的时代,技术水平不同,安全管理的成本和方式也不同的,导致的事故率差异也很大。只有专业(技术)人员真正了解该专业的领域的安全技术情况,才能真正的给出该专业的安全条件。在这里,专业和安全也是密不可分,实现“满足安全要求的生产技能”。
三、“一岗双责”的现状
时任安监总局局长的李毅中在2006年6月29日的《谈谈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的 “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安全发展”中,针对国内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现状,提出“发展矿业等教育,化解安全专业人才危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人才缺乏,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当前:①安全专业人才缺乏,现阶段还很大程度依赖安全专业人员,②既懂安全又懂生产(业务)符合“一岗双责”的人才更是严重匮乏。结论是,“一岗双责”贯彻还是任重道远,我们的从业人员整体安全职业素质偏低,无法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重任。
四、“一岗双责”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关系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论证,始于上世纪90年代,在2002年实施,在我国安全生产发展史上属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产物。
其申请条件是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 一定年限。我们由此可以得知,申请者必须是“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国家在现有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中,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应试和注册,对其安全知识进行系统、规范地补课,以满足我国安全生产需求,应对合格的“一岗双责”人才严重短缺的现状。
当然,我认为这个制度在执行、后续发展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制约着注安的发展,影响着“一岗双责”的落实。这不是本文重点。
五、“一岗双责”和“安全机构及安全人员职责”的关系
前面已经说明了 “一岗双责”,管工作管安全,涉及到岗位的安全工作都由具体岗位人员完成,在这个条件下,我们再探讨“安全机构及安全人员”存在的意义。
这里,我们先参考、借鉴国际先进的杜邦经验:
杜邦要求:安全机构的职责,一是为公司提供安全战略规划,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二是为不同业务部门,区域和地方间分享SHE资源提供全过程的系统和网络服务和支持,并从中起到调节和杠杆作用。三是安全技术管理,主要是了解世界各地方、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内部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并且为地区业务部门的协作提供支持。四是指导以帮助提供公司SHE的表现,提升对安全价值的认知,研究和制定各种安全培训计划,对高级管理层、技术人员有效安全培训提供指导。五是开发和维护SHE监控系统和指标,其中包括领导和组织第二方安全审计,监督和评估各区域和地方业务部门的安全表现业绩。
各地区、各工厂安全人员的职责,是安全顾问,安全人员站在更高的角度,帮助厂长理解地方安全法律法规,理解上级安全要求,结合厂里的具体情况,提出安全规划,提出安全规划、设想、支持。同时又是一个安全咨询员,对厂里安全技术提供帮助,专业人员不是安全专业专家,需要安全部门的人员给予咨询。还是协调员,协调HSE各方面事务。还是解释员,解释各项法律法规。这些安全人员是对公司强有力的支持,保证公司业务上达到安全技术的要求。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非安全岗位和非安全机构承担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安全岗位和安全机构承担着宏观整体调配,各岗位接口协调,法律法规宣贯,安全方法的指导,规章制度的编制和审核,最终很重要的还有HSE业绩审核。
六、“一岗双责”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岗双责”,要求具体业务岗位从业人员具备该(原)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
当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人员能否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表明该人员已完成安全专业补课,可以承担“一岗双责”。
非安全岗位的从业人员,要精细研究专业安全、岗位安全,在自己的岗位上就是安全实践专家。能够为自己(岗位)的安全负责,从而为团队安全负责。
安全岗位的从业人员,这是个专家的概念,宁缺毋滥。能够系统的掌握安全研究方法、安全审计技能;熟知法律法规、并能够指导落实。能够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全局和个体之间安全责任的落实。
由于安全技术发展迅猛,每一个有志于此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都是广阔空间,大有作为。需要我们立足岗位,转变观念,主动学习以满足“一岗双责”的要求,为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贡献自己的力量。
本文得到劳氏船级社的安全专家王朝晖老师指导,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引用文献
• 美国杜邦公司安全管理见闻,杨大生,来源:网络
• 谈谈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李毅中,2006年6月29日,来源:安监总局网站
•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6号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由来与发展,中国安全生产报,2009年9月2日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发[2002]87号发布
• 杜邦公司的安全理念和安全管理,杜邦中国公司安全咨询顾问 戴维明,2004年5月14日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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