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园区是我国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载体,在扩大生产、增加产能、提高就业、丰富社会物质财富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省、市乃至于县和乡镇都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这些区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虽然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但是,总体而言发展不平衡、管理水平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地方,采取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对安全监管工作采取代管方式,使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及时贯彻落实,不少企业存在严重的安全投入“欠帐”,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把开发园区的安全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由于开发园区多数不是政府序列,不属于一级地方政府,因而,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开发园区的安全监管常常成为盲点。如:《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开发园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能,不少地方的开发园区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一些开发园区设立了安委会,但是机构、人员得不到落实,特别是专业安全监管人员严重缺乏。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从法律、政策层面上对开发园区的安全监管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应当明确:开发园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管责任,开发园区管委会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开发园区设立安全监管部门或机构,赋予它们与其他政府安监部门相同的监管职责;应当明确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的职责,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开发园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应当加强对开发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和监管,形成一级管一级的监督机制。
把开发园区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需要在《安全生产法》修订中增加对开发园区的监管要求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用规章也应当同步作出调整,只有在法制的框架下,开发园区的安全监管工作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开发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才能尽快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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