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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12月作品)

  

  当安全员自然不可避免得要经常到现场检查,发现有违章的当面纠正,找出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而且还要记录下来,作为对该单位本月考核的依据。

  于是就有人不高兴了,说不能“以罚代管”。我承认,这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我指的是在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适当的增加罚款力度,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摸着石头过河”,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的高速过快增长,也为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埋下了伏笔。

  当人们争先恐后地取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时候,是不大会注意到脚下的小小石块的,有人就恰恰绊倒在地,这还是当时就会发生的。但是安全隐患不比其他,往往经过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正当人们觉得那玩艺已经坚如磐石,始作俑者也带着不尽的荣誉满足地躺进坟墓的时候,才开始轰隆隆地发作,于是人们才觉得自己错得有多么离谱。也许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最可耻的是那些明知道自己的产品,自己审查的项目并不符合哪怕是最宽容的国家标准,却要以次充好,滥竽充数,象西方的一位暴君所说的“哪怕我死后洪水滔天”,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腐败与奸商,而是实实在在的谋杀和屠杀了。5.12汶川地震过后,当我们面对电视屏幕上那一个个排列整齐,却永远没有小朋友认领的小书包;还是在和平年代,当我们听到中国大地上此起彼伏的煤窑瓦斯爆炸时,其内心的震撼真的是无可比拟的。

  对于第一种现象,绝不可对人们的“盲视”行为纵容姑息,不要以为只是犯了小错误,就可以永远“下不为例”,直至养虎遗患。要本着防微杜渐、防微杜惯的原则,把这些不健康的“小动作”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一点,我赞成交通警察的作法——人员纠违加电子眼,硬是将无数个潜在的马路杀手培养成循规蹈矩的驾驶员。当善良而蒙昧的人们对开出的罚款单大发牢骚的时候,其实应该感到庆幸,自己和家人,自己和他人,毕竟又向安全靠近了一步。

  对于第二种现象,实际上是科技发展、人们认识等方面的不足,可以说是“历史的局限性”。比如三门峡水库在修建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库区排沙问题,产生淤积,直至抬高黄河上游河床甚至黄河支流河床,导致了2003年的洪水。我是陕西人,对这一点记忆犹新。再比如中国早期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渤海一号”,当发生倾斜时,其实只要有计划地将平台平稳地坐沉,平台的有效高度仍然大于海水加海地淤泥的深度,就可以避免大量的人员伤亡。但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革命战争形成的“人在阵地在”的观念依然盛行在和平建设中,即使有人想到,也没有人敢于执行这个“大胆”的设想,致使人员与设备一起倾覆入海底的淤泥。可以说,历史已经为我们开出了生命上带血的,经济上天文数字的罚单。

  对于第三种现象,我还是套用一句古话吧:不杀不足以谢天下。然而我并不是法官,我只是用一个正常的人类的良心去指责和宣泄。好在中国安全方面的法律日臻健全,为我们的良心刻上了合理的审判尺度,我们也有理由为这些降妖除魔的利剑欢欣鼓舞,摇旗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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