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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安全培训是到了该抓紧的时候了(2月作品)

  最近,经笔者了解,这种现象太普遍了。如每个月上级(指所在市、局主管)主持召开安全列会(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文件上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准时参加,而且要签名。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法人不是以出差、忙、无时间等理由请假,就是随便派手下人去顶替,拿回的安全文件上不汇报,下不传达,因为太“忙”,连一眼都不看,就随便丢进办公桌抽屉里,让安全文件长期睡眠。若以后仍未想起和用上的话,将被永远遗忘。若问起,则以用全部精力都放在解决今年的金融风暴上去了这一句来搪塞。这就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思想在作怪。另外,笔者不敢相信,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人员,竟然对安全生产知识知之甚少,如“安全生产方针”,“三同时”,“五同时”及“三不伤害”是什么?大部分回答不完全。更有甚者,答非所问,头脑里安全生产四字一点印记都没有,因而在安全生产知识“模拟考试”中,只好成了交“白卷”先生了。

  《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试想,企业法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懂、不清楚、不了解、不掌握,他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吗?答案是否定的。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一句话: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要保障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法人必须学习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只有这样,才能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游刃有余。否则的话,“外行”领导“内行”的结果将给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甚至留下重大的安全隐患。如一铸造厂的清砂岗位,若当年坚持“三同时”的话,即在岗位增加一台约3万元左右的抽尘装置,就不至于5年后在此岗位工作的18位从业人员分别患上I至III级的矽肺病。这18位员工一年的医疗费用就将近6万元,使得该厂长追悔莫及。请问,这样一来,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还能得到保障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要改变以上“交白卷”、“外行”领导“内行”及“悔不当初”的这种状况,笔者建议,企业法人的安全培训(能带强制性更好)是到了非抓紧不可的时候了。相信,通过多次强化安全培训,企业法人的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必将大大提高。一句话: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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