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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无需上报安监部门的理由》(12月份作品)

  近日,在阅读《劳动保护》杂志第11期时,在热线咨询栏目中看到了一则关于“发生轻伤事故应否报告安监部门”的咨询问答,看后心中产生了诸多疑问,但我首先还是要对《劳动保护》杂志说一声谢谢。的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后,很多在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对轻伤是否属于一般事故以及应否上报产生了疑问,我就是其中之一,大家都急于想知道一个准确的答案,却无处得知。《劳动保护》杂志能够选择这样一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来解答,先不说回答是否精准,都给我们解决心中疑惑、发表自己的看发提供了一个平台。看完这则咨询后,我对照回答逐条阅读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同时登陆“中国安全天地网”广泛阅读了各地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学习《条例》、使用《条例》过程产生的认识和感想,在此过程中也看到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综合近日所读,觉得企业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无需上报安监部门,理由如下:

  首先,从《条例》对事故划分等级表述来看,《条例》中将事故划分为四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是其划分的标准。就拿一般事故的描述来看,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轻伤明显不属于死亡、重伤范围,那么只能从轻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来将其划入一般事故,如果照此推理,因为《条例》对一般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只有上限没有下限,那么一般事故就无限扩大化,磕磕碰碰花费十元、八元都需要上报到安监部门,那安监部门的正常工作就根本无从开展,只接电话就能忙死,所以我觉得一般轻伤事故无需上报安监部门。

  其次,在2007年5月25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中已将一般事故明确描述为三条:1.一次造成1-2人死亡;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这样的描述使直接经济损失有了下限规定,而如果只是一般的轻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100万元,就不属于一般事故的范围,无需上报。当然特殊情况除外,多人轻伤或合并有其他财产损失,就要依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看是否超过100万这个下限标准,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同时通知中对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除了第(一)款所述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列出了其他两种情况:第(二)款“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第(三)款“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故我所指的无需上报的轻伤事故是指合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性质清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万元的一般轻伤事故,请大家不要误解。

  最后,从国家安监资源状况也不支持一般轻伤事故上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如果按照《条例》划分事故等级执行,一般轻伤事故属于一般事故,那么各部门负责人就只能频繁奔波于各类企业事故现场,而无暇主持各部门正常工作。况且现阶段各地方基层安监资源严重不足,整体社会资源不支持一般轻伤事故上报。应该给企业留有一定的自主权利,让其充分尽到主体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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