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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费用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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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职工祝蕤,男, 34岁,现在岗。
因本院实行体制改革,该同志在1999年4月14日被分流到院下属企业单位遵
义地质工程勘查院工作。
2001年2月14日,该同志在操作钻机时因手套湿滑致其重心失衡,被钻机回转
器挂住袖套,绞伤右手臂造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遵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鉴定为伤残三等乙级(相当于企业职工工伤伤残等级九级)。
职工的医疗情况:1. 2001年2月14日住院,在3月26日出院,本人称伤未
痊愈,在家疗养,工资全额照发。2. 2001年5月23日,本院为减轻下属企业单
位的负担,又将该同志调回本院后勤任仓库保管员,但在调回期间约有7个月时间
该职工一直在家疗养未上班,工资全额照发。
目前该职工又提出要求,要本院给予他以下补助:
1.门诊挂号费:3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25000元,4.护理费:9000元,共计费用:35300元。
本院对该职工的处理意见:
1.门诊挂号费按实际挂号费报销。
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参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中工伤伤残待遇标准计发。
3.因本院属事业单位,工伤从来都没有按一次性伤残补助费计发过,均是按事
业单位伤残待遇补助,现该职工已安排回本院工作,所以仍按事业单位伤残补助费
计发。
4.退回下属企业单位,由下属企业单位按工伤伤残规定处理。
现该职工对本院这一处理意见不服,已向遵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根据以上情况,不知本院对该职工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该同志的要求是否合
理?现特来信向贵刊提出咨询,恳切地希望能够给予解答。
另询:
1.工伤医疗期(住院除外)办理出院后是否还能按住院伤残待遇补助。
2.因伤未痊愈,在家疗养,还有没有伙食补助和护理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