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使用、检验、维修与考核。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电气安全用具是:用以保证电气工作安全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和用具等,它们可防止触电、弧光灼伤和高空摔跌等伤害事故的发生,分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携带型短路接地线、标示牌等。
第四条 引用标准
1. 国电发[2002]777号《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2. 电安生[1994]27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二章 管理、使用、检验和维修
第五条 管理
1.所有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
2.所有电气安全用具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统一编号(具体要求见附录),定点摆放;并实行台帐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3.对使用、保管、检验和维修(检查)电气安全用具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4.由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人员进行定期检验;由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使用部门保存;检验部门应留存完整的检验记录和检验台帐。
5.使用部门应建立电气安全用具的使用、检验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6.使用部门的专责人应对电气安全用具在使用过程中,引起的各种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并上报安监部。
第六条 使用与维护
1.公司所有购置和使用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具有安全认证标志的电气安全用具。购置新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审查,安监部审核后方可购置。严禁任何部门(班组)未经安监部同意擅自购置新的电气安全用具。
2.电气安全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其产品使用说明书,掌握其允许使用范围、正确使用方法和基本操作程序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所有用橡胶制成的电气安全用具应存放在密闭阴暗不太干燥的室内,室温应保持在20~50℃之间。
第七条 定期检验规定
1.电气安全用具一般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电气安全用具还应每半年测量一次绝缘电阻,由使用部门负责自检或送检。
2.在湿热和雨雪季节,应相应缩短检验(查)周期。
3.长达2个月搁置不用的电气电气安全用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其绝缘电阻是否合格,检查其电源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
4.电气安全用具的绝缘经过拆卸和修理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或绝缘耐压试验。
5.电气安全用具经检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在其本体的显目位置贴上“合格证”标签。“合格证”标签上的“检验人员”一栏填写检验(查) 人员的现用名。
6.电气安全用具经检验(查)合格后,应填写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由检验(查)人员负责填写,部门专工审核,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7.所有电气安全用具的检验或检查情况,使用单位都应登记在自己所在部门班组的电气安全用具台帐上。负责检验部门也应对自己所检定的电气安全用具进行登记建档。
8.所有电气安全用具的检验由电气车间高压试验班和仪表班负责。
9.所有电气安全用具机械部分的检查由各使用部门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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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安全用具发现有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禁止使用。报部门领导批准后进行修理。
2.电气安全用具维修时,不得任意改变用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劣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3.电气安全用具维修时,用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装,用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调换。
4.电气安全用具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作封存处理。
5.电气安全用具如出现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线脱落、电源插头插座裂开以及有明显影响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安排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并作出封存处理。
6.电气安全用具在摇测绝缘时,如绝缘电阻不合格,应进行干燥处理或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才可使用,否则也应作出封存处理。
7.电气安全用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部门专工和安全员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安监部和生技部抽查。
2.本制度的考核按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由生技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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